安阳市和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3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5民初1370-1号
申请人:安阳市和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和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案情需对已冻结的被告部分账户予以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真理道支行03×××71账户存款245183.6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银行安阳红旗路支行70×××01账户存款245183.6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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