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4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2254号之一
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路南(北小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豫0506财保9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97898.77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7月30日、7月31日,本院分别冻结了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917.82元(账号:70×××2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845531.22元(账号:81×××02_000001)。2019年11月12日,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豫0506民初2254号民事裁定,准许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9年11月13日,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账户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70×××29)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1×××02_00000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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