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17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2民初3747号
原告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光武路光辉机械厂临街门面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工业园一期。
委托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东方旭辰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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