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2254号
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东段路南(北小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包装材料共工业园**(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3元,减半收取计12592元,由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