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城凯钢管租赁站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5
杭州市西湖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883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城凯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城凯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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