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09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7民初215号
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1幢B2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皎,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室副主任。
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48元减半收取19474元,由原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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