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2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6民初262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城厢镇南街***号,现住那坡县。
被告:***,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金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其相应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农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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