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与中国水利水电八局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06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5433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26号1栋3单元5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顺发汽车租赁部承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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