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民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越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叶,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6日,住长沙市岳麓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1年2月23日,公司职工。
上诉人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越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五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昭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申请追加水电五局、水电八局为本案被告。2017年3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8月20日***又申请撤回了对水电五局和水电八局的起诉,2017年12月7日,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81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川越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认为,涉案工程虽经***、川越公司通过四次结算确认了应付工程金额,但双方就已支付部分及扣款项目发生争议,二审期间双方仍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该争议的存在既与是否超付工程款有关,也与是否应当退付保证金的金额有关,本院无法查清,故发回你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昭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0元、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2元,分别退还***和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审判长*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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