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权责仼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4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3308号
原告:***,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傲,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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