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胥政翔、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3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186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胥政翔,男,生于1963年1月15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9、51号时代大厦10-E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胥正鹄,男,生于***年5月17日,汉族,住盐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川0725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书。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冻结胥政翔、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西梓干渠项目部的保证金14万元。事实与理由:1、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胥政翔不存在合同关系,胥政翔个人在我公司没有债权,无法按贵院要求协助冻结胥政翔的款项。2、公司西梓干渠项目部曾与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四川武都引水第二期灌区工程西梓干渠第六标段(凤后8+300—12+574)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844.4675万元,截止2018年11月16日,公司超付工程款14.24万元。3、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公司正在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所称胥政翔个人在其处没有债权,无法协助冻结胥政翔的款项,但其并无出具相关依据。如在保全中确无该款项,则应不予保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所称的超额支付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且质量问题并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该事实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四川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若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有保证金,则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予以协助冻结。综上,复议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原保全裁定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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