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安刚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381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
被告:西安刚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紫薇田园都市E区15楼2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刚,职务不祥。
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裙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本院在受理原告**荣诉被告**、西安刚毅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起诉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经本院向原告示明要求其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证号码,但其称无法向本院提供能够查询到被告**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号。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所诉被告**的详细身份证号码,导致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依法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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