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1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群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委托代理人贺红艳,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该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请求事项及金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畴,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没有查明“生活费”和“劳动报酬”不同表述的含义,以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属于终局裁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可见,“生活费”是在特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生活费”不是“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指的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条所列事项中并不包含“生活费”,所以,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生活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就同时包含终局裁决(经济补偿金)和非终局裁决(生活费)事项,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上诉人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活费”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给付劳动者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生活补助,其实质与劳动报酬相同。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为由,主张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对市劳人仲案字(2016)第54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按照法律规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石
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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