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3-16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0367号
原告: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单元13层。
法定代表人:*汝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业务部客户专员,住该公司。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靳萌,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网管大楼裙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碑劳仲案字(2014)304号仲裁裁决,先于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与王欣诉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5)碑民初字第00223号王欣诉陕西世藩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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