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9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三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5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并未确认合同履行地在汉台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且“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事业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汉台区法院不应在裁定书中将其列为被告,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合同履行地在汉中市汉台区等地,被上诉人对此无异议,即经原审原、被告共同确认,双方合同履行地在汉中市汉台区等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任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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