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03
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6年12月底入职原告,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原、被告签订有自2007年12月20日起的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1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庭审中,原告提交了2013年4月13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受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以EMS形式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邮寄至被告。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提交了2013年4月13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受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合法送达被告,现原告要求本院确认其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原审宣判后,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分别于2013年5月9日和2014年4月18日特快专递寄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经查实该快递已于2014年4月19日由***本人签收,并提前30日通知被告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经工会同意的《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2、被上诉人已不能胜任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任何工作。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2013)碑民特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被上诉人当然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应当解除。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1、被上诉人已经被鉴定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提前30天通知,但是被上诉人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根本无法接收通知,所以对于送达给***的通知等同于是无效的。2、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它的程序首先应该是仲裁然后才能进入一、二审程序,2013年5月9日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收到,况且当时***没有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4月18日所发的特快专递双方的程序已经进入到一审阶段,所以他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就没有经过仲裁阶段,我们认为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被上诉人这项违反法律及其程序,我们认为无效,仲裁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于1996年12月入职上诉人单位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在法律上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现上诉人虽称2013年4月18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快递送达被上诉人,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主张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法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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