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1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741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区。
被告:**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文龙、**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龙、**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文龙、**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文龙、**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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