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2316号
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820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源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御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源广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