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06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沈成,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东大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690419.22元银行资金,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上诉人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690419.22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东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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