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2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4执1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顺富路。
法定代表人:丛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栋,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蓝田大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崔成,该公司经理。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够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土地,但上述厂房、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中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于海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航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