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庆纯与被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4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81民初2228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
被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光。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中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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