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7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8组360号。
法定代表人:孙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旭,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丛光,该公司董事长。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4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670元,被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及证券等财产信息。期间,被执行人***同意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并已经给付被执行人辽宁东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余款将后续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马宏伟
执行员***
执行员*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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