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3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理人:郝静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地质集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7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地质集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审判决没有对地质集团认定侵权责任方,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判决混淆了人身以外商业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区别。(四)原审判决临时调整了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诉讼费,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地质集团与河南君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合法有效。***、***称地质集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依据不足。地质集团作为用工单位,对此次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地质集团不是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方,***、***主张地质集团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苏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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