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5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合刑终字第00544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1000009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原审被告人***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巢刑立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对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财产属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之间有委托保管关系,以及***对涉案财产系非法占有。综上,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诉原审被告人***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不符合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原判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宏林
审判员沈昊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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