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1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莫旗尼尔基镇纳文西大街高丰建筑公司综合楼二至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5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静野,总经理。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3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主文的第二项、二审判决的部分内容;2、对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取14万美元及被申请人补充合同增加的300万美元工程款另行作出公正裁决;3、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本诉诉称、反诉辩称及答辩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事实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高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媛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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