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0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原徐州市联通路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9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静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0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殷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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