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6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2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工业集中区(潭东桂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11—1号翠岭居7号楼1单元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藤县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2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全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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