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福,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宁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审第三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城北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福、***、广西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18)桂1030民初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都为宾阳县,由宾阳县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不在西林县,合同的主要履行地也不在西林县。故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关于“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及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之规定,本案属于线路管道安装及设备安装工程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于涉案工程所在西林县人民法院辖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曲静
审判员***
审判员周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班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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