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2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28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文化路1号。
关于***与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77715元及违约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有存款收入,并于2018年3月28日、29日分别于中国银行钦州市赛格广场支行、中国银行南宁市邕州支行进行强制扣划存款共计103356.16元,截止2018年3月29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8执1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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