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26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磨定文,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代理人***,女,广西广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黎芳,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磨校言,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黎见强,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上述十六位申请执行人均委托代理人***,男,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0。
法定代表人宁勤。
申请执行人磨定文、***、***、***、***、***、***、***、***、黎芳、***、***、***、磨校言、***、***、黎见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十七位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合计148000元及利息合计79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合计2140元,案件受理费合计1496元;共计159536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了银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15953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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