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德言与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6民初3129号
原告:磨**,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41660。
法定代表人:宁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磨**与被告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磨**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磨**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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