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24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
被执行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39516.41元,返还质量保证金150000元,承担工程造价鉴定费10000元,共计599516.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8395元。此后,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621163.41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599516.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2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839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西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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