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6
山东省青岛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4民初8213号之一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33***XY。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9号海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C8WKC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枣庄峄城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35KV预制舱式开关站《采购合同》和箱逆变一体化设备《采购合同》2份,原告为供货方,被告一为购买方。尚欠货款924.5万元,且根据合同应承担违约金18.49万元。被告***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被告一35%的股权,为控股股东。2018年7月5日,被告一将其持有的山东普照能源有限公司475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95%)、被告二将其持有的山东普照能源有限公司25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5%)分别转让给了他人,而山东普照有源有限公司承建的枣庄峄城3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7年6月30日并网发电,可获得固守收益,被告一、二的前述行为,明显为恶意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二应对本案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4.5万元、违约金18.49万元;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且被告***的住所地也不在青岛市**区。本案应由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的住所地也不在青岛市**区。被告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之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根据该约定,申请将本案移交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即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鼎恒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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