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地延安市子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子长县洪水沟煤矿(普通合伙)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2执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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