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5
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6352号
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金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益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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