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2执11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2执116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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