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9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民初187号
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宗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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