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乡*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12

******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2654号
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770253039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乡***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市***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13585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乡***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2元,减半收取计10,731元,由原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赣斌
人民陪审员*佳
人民陪审员*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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