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628号
原告: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兆方。
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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