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131号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春阳。
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11号中冶东方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退原告18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