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4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辖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方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30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市槐荫区、合同履行地也应当在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的公司登记地在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即使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也应由陡沟法庭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8月27日,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基地1#-4#综合楼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中载明的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东渴马村西。。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绿色农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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