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9170号
原告:史双举,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史双举与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史双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双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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