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与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0
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与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园商初字第1451号
原告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沈魏村高架桥东侧100米。
投资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章亦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35元,由原告沭阳县蓝琪木业制品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美容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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