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民终1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196-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系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