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陕西高速机械化工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1-25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阎执字第0049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郑家村五组东侧。
法定代表人*奔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南路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执行的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610137.55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8531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58713元,违约金12207.85元,货款利息39216.70元,案件诉讼费3000元,合计613137.55元,双方予以确认;2、被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履行120000元(已履行),2014年11月15日履行20000元(已履行),扣除已扣划的430000元,剩余51668.55元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阮建锋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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