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27民初3563号

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西路张店村南洋浜2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正方钢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示范工业园区(二期)。

法定代表人:黄青春,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青春,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6611274611,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城中北路222号,现羁押于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

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正方钢业有限公司、黄青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