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0执437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理想国际大厦6楼601、602、603、604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295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0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损失38410.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5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9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金喆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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