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9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良街道五沙工业区顺园西路3号之一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容桂街道振华社区中华路骏业楼25号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2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3584135.96元。因债务人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万隆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全国范围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及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尔后本院依法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713239.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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