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敏县莫略尼木农业专业合作社、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和布克赛尔县。******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额敏县莫略尼木农业专业合作社。住址: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达吾列提·***,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合作社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合作社社员。******
原审被告: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伊犁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曾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塔城分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额敏县喇嘛昭乡人民政府。住址: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巴格达那,系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木拉别克·***,男,1971年2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系额敏县喇嘛昭乡喀拉苏村书记,现住额敏县。******
上诉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额敏县莫略尼木农业专业合作社新疆金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额敏县喇嘛昭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7)新4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7)新422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武红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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