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9001民初2174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振兴宾馆5楼。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送达费90元,合计1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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